论可否证通信在法庭上的可信度
密码学与安全
2026-01-27 v3
摘要
随着时间推移,密码学上可否证的系统在计算机科学文献中被联系到“否认”证据的观念——具体而言,是能够说服性地伪造法庭证据以及在此类情境下无法认证证据的能力。然而,司法程序历经数个世纪的发展,已发展出应对证据始终可被伪造的现实,依赖于密码学模型之外的因素,以尽可能寻找真相,同时承认所有证据都是不完善的。我们认为,可否证性质不会也不需要改变这一范式。我们的分析凸显了技术可否证概念与其在现实世界中的应用之间的鸿沟。在现实情形下,消息真实性感知中总会存在密码学模型之外的因素。我们提出更广泛的可信度概念来捕捉这些因素。系统的可信度取决于:(1)伪造品牌化为原始通信所必须通过的质量阈值,这种阈值基于社会技术背景和威胁模型而变化;(2)创建能够通过此阈值的伪造品的便捷性,这也取决于具体的社会技术背景和威胁模型;(3)系统默认的保留策略和保留设置。这三个方面对于在特定法律和社会技术背景下设计安全通信系统至关重要,某些方面(2)和(3)可能直接纳入技术系统设计。我们希望我们的可信度模型将促进针对那些不被纯粹技术定义和现有密码学模型所能捕捉的威胁的系统设计和部署,并支持在特定法律和社会技术背景下,对密码学保证的强弱进行更细致的讨论。
引用
@article{arxiv.2510.16873,
title = {On the Credibility of Deniable Communication in Court},
author = {Jacob Leiken and Sunoo Park},
journal= {arXiv preprint arXiv:2510.16873},
year = {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