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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我本体论与伦理学

人工智能 2020-12-29 v1 计算机与社会

摘要

本文探讨一种称为“数字我”的 AI 智能体的本体论与伦理学。我们将数字我定义为自主的、决策性的、具有学习能力的智能体,其代表个体并拥有实际上不朽的自身生命。假定数字我配备大五人格模型,确保其提供强 AI 某些方面的模型:意识、自由意志与意向性。由于基于计算机的人格判断比人类所作判断更准确,数字我可以判断被其代表的个体之人格、其他个体的人格以及其他数字我的人格。我们描述了数字我的七项本体论特质:a) 数字存在(Digital Being)与数字我的双层地位,b) 数字我与现实我,c) 心智-数字我与身体-数字我,d) 数字我与替身(影子数字我),e) 非人类时间概念,f) 社会属性,g) 实际不朽性。我们认为,随着 AI 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存在两个数字我阈值。第一阈值界定具有某种(雏形)形式的意识、自由意志与意向性的数字我。第二阈值假定数字我具备道德学习能力,意味着原则上数字我可以发展出与人类伦理理解显著不同的自身伦理。最后我们讨论数字我元伦理、规范伦理与应用伦理的意涵、黄金法则在数字我中的实现,并建议两套数字我规范原则:后果主义与基于义务的数字我原则。

关键词

引用

@article{arxiv.2012.14325,
  title  = {Digital me ontology and ethics},
  author = {Ljupco Kocarev and Jasna Koteska},
  journal= {arXiv preprint arXiv:2012.14325},
  year   = {2020}
}

备注

17 pages